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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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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欣
甲乙双方2005年9月签订合同,2005年12月双方解除合同,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收取的货款返还乙方。在履行还款协议过程中,甲方发现2005年10月曾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发给乙方一些样机,因此决定与乙方抵消,并于2007年4月发出了抵消通知,但乙方不同意,并于2008年10月起诉了甲方,并说甲方主张的样机对于还款协议来说应属于重大误解,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该期限已过。甲方认为我们行使的是抵消权,不是撤销权。请问黄教授,乙方的观点是否成立?
2008年11月26日
李兵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你问的撤销权的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比较复杂的,就本案中简单答复如下:
一、 撤销权是给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撤销丧失你依然存在诉权。
二、 重大误解是需要对方举证的
三、 撤销权时效一年的起算点不从事情发生之日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