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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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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o
我在桂林一所私立的高等学校,此学校去年上过黄牌,管理极其混乱,私自乱扣税,乱收学生的费用,学生在学校上课,本身就享有课堂上上机的权利,但是学校不让学生上机,学生必须交纳150元的上机费,才能上机,还要老师交风险金,经常拖延时间发老师的钱,并且与老师签约一年,试用期就是一年,我与学校签的合同是从2004.9.1到2006.9.1,但是后来学校觉得这个合同不够苛刻,所以想要我们重新与它签定一份更苛刻的合同,在合同里一个月应给多少钱都没有写,原因是钱的组成部分太多了,所以省略不写,这一份合同不合理,所以我就不于学校签,学校就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想与我解除合同关系,这样做合法吗?
2006年01月17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你好: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应该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至于学校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需由学校进行举证,否则其单方的解约行为是无效的。
2006年02月08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