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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请假

[已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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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律师您好,请问: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请病假,请假期限是否适用医疗期的有关规定?
2、如果怀孕女职工请病假超过了医疗期,是否只要开出医院病情证明单,单位就必须批准其病假,还是有规定哪些病类才可以续请病假?
3、以上问题涉及内容是否有相关条文可供参考?
望给予email答复。谢谢。
2005年10月13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女职工怀孕,个人认为不是用医疗期的规定,而是适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是你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医疗期是针对职工病假而言。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综上是关于一些女职工的法律和具体的条文,作为贵单位,我想只要对方没有违反上述条纹的规定或在上述条文规定的期限内,起享有的权利应该要得到保障。
但是,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就算在上述期限内,只要女职工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所需要的法定条件或情形时,企业仍然可以行使解约权。
2007年03月30日
lu
谢谢版主的答复。
但问题是该女职工从怀孕第二个月起就开始请病假休养,现即将满3个月(国家规定的工作第一年医疗期3个月将满),而该职工离申请产前假还有近4个月时间,但她仍想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休养,请问超过医疗期的近4个月时间,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其病假并付给病假工资?(医院证明单病因不是写保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于产前假以前的情况并无规定,请问有没有其它相关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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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01月01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如果是这样的话,单位有权不予批准。
2007年03月30日
lu
谢谢。
1970年01月01日
yvonne
接着提问者的问题再向版主问一下,如果女职工从一怀孕就以保胎为理由请病假,同时出具的病假条,到现在为止已经连续请了五个月了,那公司可以不批假吗?可以不批的话,女职工照旧不来,15天后可以按旷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盼复.
2007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