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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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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珍
律师您好:
我叫王学珍,1993年一月份成为沂源县棉纺厂一名正式职工。1996年十月份在厂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我的右手臂骨折,由于我身体和企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等原因,2005年我主动与厂解除合同,请问,现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能否得到一定补偿,如果能我得到多少,向谁主张;如果不能,为什么?
谢谢!!
2007年11月06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您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2007年11月22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