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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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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的,从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6月30日在公司算实习.再从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之间应该属于劳务工性质,但是公司并没有帮我签订劳务合同,在这期间关于补金事宜是怎么样的一个性质?如果不补金,而是拿现金的话,又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之前劳务工的工资是700元/月.( 现在是签订了正式合同了,只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我之前津贴)
谢谢!
2005年11月22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你好:
公司应该为你从2003年12月31日就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强制性的义务,不能用现金代替。
2005年11月26日
我想再请问一下,是不是公司承担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个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呢?
1970年01月01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你好:
是的
2005年11月26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法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