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黄先生
- 我是一名国营企业的职工 ,在2003年的5月 我们响应单位所谓的《下岗的号召》[因为是大家的事谁也没往心里去]也就都莫名奇妙的签下那份空白合同, 到现在也就什么都没有了生活没保障、 生病没钱治 ,而我们都是40多至50岁的人了,不知该怎么办 想请问陈律师 我们能不能要生活费{我也不知该怎么说 请原谅}请回复!
- 200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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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这是一个历史问题,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有什么具体内容,不能确定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
你们可以与单位明确如下问题:你们还是不是单位的职工?
如果是,则你们可以要求上班,并领取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如果不是,则你们的档案等应转到劳动服务中心或人才中心,你们应可以领取社会保障如失业金等。
- 2005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