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枫波
- 杨律师您好:
我是2002年的大学毕业生,去年5月份与全民所有制的G公司签定就业协议书。
去年7月15号到公司报到,公司已于7月9日改制,名称为J公司的私营企业。
2002年8月份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以统一签章为名收回,多次索要总是不给。
2002年10月份,我向公司提出转正问题,公司办公室主任口头告诉我11月份转正。
但自2002年11月份起,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而其间几次发工资承诺也未实现。
2003年,我因向公司协商发放工资事宜未果,于6月12日口头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协商工资问题,公司总是借故拖延,不予答复。
2003年6月18日我向仲裁部门申诉,仲裁代理给我表格但我发现有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不在我手。
2、11月份开始转正,但由于没发过工资没有证据,也不知数额。
3、我如何证明一直干到2003年6月12号,并且公司未发工资?
4、如果起诉,是否可以索要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金?
希望杨律师能给予指点,先谢过了。
祝杨律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 200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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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建议你直接与当地律师联系。
- 200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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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
- 劳动法规定工作10年,就可以签订长期合同,我所在单位为了避免签订长期合同,对聘用人员工作满6年就实行工作中断3个月,然后再聘用,请问这种中断有效吗?合法吗?我工作满6年,被中断, 三个月后回去,单位不聘我了,请问我可以索赔吗(注我工作6年中单位未给我缴纳保险,和签订合同)
- 200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