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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获得合理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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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姐
杨律师:

您好!
本人与广州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开始于2003年2月,2003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外企驻广州办事处工作,有效期到2003年6月30日。劳务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失业保险,但没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6月28日本人因结核病入院治疗,2003年10月1日出院,但仍需要继续治疗。目前本人仍定期返回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在收到诊断证明后,公司仍提出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在未为本人作劳动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为此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支付医疗补助金和报销医疗费用。

我能否向劳务公司提出合理的6个月医疗补助金赔偿?另外医疗费用能向谁索赔?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六十七条规定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用人单位 中非本市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造成一部分外地劳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员工患病时怎办?




迫切得到你的答复。请赐教,谢谢!


阿于
2004-1-2
2004年01月02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
200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