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朱美华
- 您好!
我是2000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前与深圳市一家公司签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外公司还有一份自己打印的“公司接收毕业生协议附件”,上面说:毕业生到公司工作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中途辞职的,需支付违约金6000元*5年。
2000年7月毕业后我到此单位工作,工作近3个月,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当工作到第3个月时,单位没有理由地突然将我的薪水降到一半,态度恶劣。因无劳动合同说明,我也没有办法,一气之下,我告知老总,直接离开公司。
我的户口是公司集体户口,档案是单位、本人共同在人才市场托管的,现在我想将户口、档案调出,但单位要求我赔偿3万,请问这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
望您在百忙中能抽空解答,非常感谢!
- 2003年05月14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提请仲裁.
- 2003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