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黄京虎
- 您好!我是2005年4月23日入韩国高海斯假发厂聘用于电工,月薪1200元!2005年5月13日晚和分厂最高理事提出辞职!答复是考虑到企业正规规则,3日内回安排离司!但因为个人和其他职员合不来的原因2005年5月14日下午私自离职!最终结算工资时说都可以拒付!单纯是我和理事私人原因给了我500元(后我的要求下加了240元)工作日数21天半。日工资为40元。公司扣除了3个星期日的工资(5.1休了两天。但5月8号星期日照常上班)!说是别对公司不满,到哪里都没有理。您说这合理吗?给我明确答复好吗?如果不太写明白的地方可以电话联系!HP:13341228136
此致!敬礼!
- 2005年05月17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理,
- 200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