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女士
- 收条
于2005年10月份收到陈某(我前夫)送来的人民币伍千元整,截止到2006年10月份还欠款共计叁万伍千元整.
收款人:张某(我本人)
请问律师:我前夫本来欠我钱,(因为我们协商好,他拿4万元一次付清孩子抚养费),他还差35000元没给呢,反说要拿这张收条的手写复印第二联告我,说我欠他钱,但这张收条没写明是抚养费的钱,他能告赢吗?
-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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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确实写的不明确,因此给了对方起诉你的机会,但有这个机会,并不等于对方可以打赢官司。从你提供的收条来看,对方不应该赢。
- 20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