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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放假1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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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我是1996年进了一家电镀厂(内资企业),一直到现在,可3月6日突然接行政部给我一个通知说我放假20天,到3月26日上班,可还没到3月26日,又接行政部以书面形式发给我一个通知说,再延长1 个月.(注:不过通知上有注明放假期间发基本工资的80%,因为基本工资定的比较低,是总工资的40%).本来老板是想炒我鱿鱼,但又怕赔钱,所以就用这种方法脱延我的时间,想让我自已提出离职,这样就不用赔钱.请问这样符合劳动法吗?请问如果工厂把我炒鱿鱼,是1 年赔1个月的基本工资,还是炒鱿鱼前12个月总工资的平均工资?

2006年03月30日
杨东升
前12月的平均工资的
2006年03月30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