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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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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启
杨律师,您好!

一 我是由学校统一分配到一企业工作的本科生,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工厂经营效益不好,我向单位送交了辞职报告,并在三十天后离开了单位。现在单位提出与我打官司,理由是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即是我违约,要求我赔偿招工费。
请问:1 劳动者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了,是否还算违约?
2 我是由学校统一分配来厂工作的,现要求我赔偿招工费,我不知这笔费用从何而来,是否合理?

二 另外,单位于二OO一年购买日本一设备,在工厂与日方的采购合同上签订了工厂将派四人赴日本验收设备并作使用设备的培训,费用一并在采购款中,中方不再出资。我与其他三人在去日本前,单位未与我们签订培训合同。现在我提出辞职(距从日本回来已两年半),单位说我去过日本培训,要我赔偿去日本的全部费用。请问:
1 厂方拿不出具体的培训出资凭证,厂方是否可用与日方签订的合同作为要求我赔偿的培训出资凭证?
2 我们去日本是完成工厂的设备验收任务,日方对我们做的一点设备使用培训也是因为工厂的工作需要,这种培训与正规的提高技能的培训不能相提并论。我们因不能违背工厂的工作安排而接受了这种培训,如果厂方事先要求签培训合同,我们都会拒签。对于这种培训,我提出辞职时,厂方是否可提出赔偿要求?
3 我们去日本是验收设备并作使用设备的培训,每人费用三万元,如果要赔偿,应该怎样计算赔偿额?
2004年05月2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理解不应当赔偿的
2004年06月01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