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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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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同问
黎若玲
您好:
我想问有关合同的变更问题。我和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合同,还有一年到合同期限,现在公司要求我们重新签字合同,并且有几个附加条件:(一)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果乙方离职,须按未履行的合同期,以每年5000元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不满一年按照一年的标准赔偿。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内离职的,不享有离职补偿金。
(三)《岗位责任书》和《保密协定》是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我不想知道是怎么回事,您说我能签这合同吗?那我以前所签的合同是不是没有效了?
我可不可以要求不签?谢谢您。
祝:工作顺利
2005年09月09日
林巍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期限内变更劳动内容是须双方协商变更的,单方变更是违约行为.如您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无法接受,您可拒绝与其另签协议,原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200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