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应得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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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epport
- 您好!
我于七月初加入上海一家房产公司,并于九月初转正。由于行政部原因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十月上旬我坚决离职,公司强力挽留。
请问,我(上海市区户口)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为我补交七八九三个月的四金,及其九月份被扣除的当月20%的薪资(行政规定),还有十月份出勤日的薪资?
谢谢!
- 2005年10月09日
-
- 朱愉忠
- 朱愉忠律师
- 你好:
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很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其要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并且,现在虽然你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很明显也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是该单位的员工,那么单位就应该有法定的义务为你缴纳应该有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金额。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现在单位一般只交纳三金,对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三金。
至于工资问题,我国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劳动法及其规定,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每月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全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拖欠、扣押、抵扣等。所以,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
如有需要,可以提供法律服务。
- 200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