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海林
- 杨律师:您好! 我是2000年七月的湖南中专毕业生,在株洲一家民营公司里工作,直到05年签定三年试聘合同书,未送至人事局,时间为2005.1.1至2008.1.1为止。合同签定是可以辞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在劳动纪律里是“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将其告之乙方;乙方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公司根据本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在今年制定的2007年度管理制度里面劳资管理里规定“凡公司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所属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合同期内员工不能辞职,公司不能辞退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除外);否则,员工辞职,向公司补偿合同期内未到合同时间的本的的全部预发工资;公司辞退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除外),公司补偿合同期内未到合同时间的本人的全部预发工资。”请问试聘合同书签三年法律上允许吗?试聘合同书和正式合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现在立的管理制度对签定的合同来说有效吗?公司新的管理制度是否合法?
- 2007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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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问试聘合同书签三年法律上是不允许。
试聘合同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部分条款应该作有利于员工的解释的。
你可以辞职的,现在公司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国家法律的。
- 2007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