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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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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今天我到劳动局,就公司无故停发我四个多月的工资反要我赔偿十几万的违约金一事进行交涉,结果反判我违约,理由是:停发工资时我没有主动向劳动局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而只是向公司口头提出要补发工资(这一点现在也无书面证据),停发四个月的工资后劳动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故我四个月后不去上班就是我违约。

仲裁员用同情的口吻说:你是合情不合法,吃亏在不懂法。

我完全不能理解:难道长期拿不到工资我还有义务为公司工作吗?
事实上:
1。我是在与投资者就合作权益(采用我的技术)一事达成协议以后方同意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但他违背协议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解除我的总经理职务且停发我们的工资,无偿占有技术;
2。我们首先是作为学校老师,然后才是公司员工,对此投资者事先很清楚且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学校,公司只是因为违约(合作协议)才被迫于解除我的总经理职务四个月后搬出学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我们继续工作了四个月(其间他拒绝发工资)的原因;
3。公司在解除我的总经理职务四个月后搬到新址,我们就没上班;
我想问:我们应承担什么责任?


另,
我虽是学校的老师,但仲裁庭认为第二份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仲裁员认为:若我在被扣发工资时就向其提出申述,则我可以得到陪偿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我当时只向公司口头提出补发工资要求且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因此我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不发工资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四个月后我不到公司新的办公地址上班就是我违约;
我问他是否意味着我应该一直不拿工资上班,他说各人理解不同.
另,
虽然我的案子还未在中院,高院立案,但听说已形成对我不利的意见,我不知下一步该如何办理?
我的案子有一定的复杂性,因为:
现控股股东(自称亿万富翁)既然如此行事,你就可以猜出其为人。实际上,我在公司的几万元集资款( 由以前的工资扣款形成)也无故被扣,我现在正苦于缺乏工资扣款是用于集资的证据。



2003年07月26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胡说八道。
2003年07月31日
Victor
我查了一下劳动法,发现没有明确的条款可以反驳仲裁员的缪论。我该怎么办?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