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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失,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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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wu
律师在线:解雇申请人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和决定,当进入诉讼程序,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单位解雇申请人,而称是申请人“擅自离岗”。用人单位的行为,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故意违法、故意欺骗、欺诈;用人单位一方是行为的主动实施者,申请人是行为的被动承担者,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折磨(把申请人逼到想干不成、欲走不能、被迫停工,无收入来源的绝境)至今都没有表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申请人已到达退休年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解除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各种手续无法办理,导致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而其手续无法办理。
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在庭审中的欺诈行为,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理、法理难容。
试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失,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2013年06月23日
关礼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您好,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首先需要确定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才可以主张相应责任。
2013年06月23日
2007年4月9日解雇申请人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和决定,当进入诉讼程序,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单位解雇申请人,而称是申请人“擅自离岗”。
1、用人单位2007年4月9日解雇申请人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必须恢复申请人的工作,不能滥用单方面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更不应该认定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无故中断劳动合同构成违约!
2、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证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理应视同劳动合同继续存在。用人单位故意违法!
3、用人单位在一裁两审中明确辩称:“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当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证明申请人不是“擅自离岗”,申请人当庭要求恢复工作。二审法院应该判决恢复工作,赔偿损失,而不应该用判决“劳动关系解除”的行为取代用人单位合法的自主用工行为。假如说:申请人担心遭到报复,不同意为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二审法院不但应该就申请人的各项损失赔偿做出判决,而且判定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也应该是判决书生效之日,而绝非“2007年4月9日劳动合同解除”
4、用人单位从未就劳动关系解除的各项事宜与申请人达成任何协议,反而隐瞒解雇事实,贼喊捉贼,反诉申请人“2007年4月5日擅自离岗至今未上班”;嫁祸于申请人,欺骗了审判机关,既不恢复申请人的工作,又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用人单位的行为,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故意违法、故意欺骗、欺诈;用人单位一方是行为的主动实施者,申请人是行为的被动承担者,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和折磨(把申请人逼到想干不成、欲走不能、被迫停工,无收入来源的绝境)至今都没有表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就申请人的工资损失、社保损失的赔偿问题做出判决,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解除程序违法,无法办理档案、社保转移、申领失业金等手续;因此“2007年4月9日劳动合同解除”绝对不能成立。用人单位构成欺骗、欺诈。

5、在另一赔偿案的连续诉讼过程中,(2008)西民二终字第647号判决书是作为证据提交的,最高院法官认为该案存在重大误解,误判,无法自圆其说,理应预先撤销,因此本案的再审申请不存在时效问题。
综上所述:(2008)西民二终字第647号判决书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第89条、第88条、第50条、第48条、《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本意。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解除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各种手续无法办理,导致申请人到达退休年龄而其手续无法办理。用人单位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在庭审中的欺诈行为,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理、法理难容。“诚信是法律的帝王条款!”所以,人民法院理应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而不是纵容和偏袒这种违法行为。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关礼:一二审判决书完全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行为,那么,接下来的再审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停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各种损失如何计算?是否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是否适用《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第2条、第3条等等,是否还可以要求上访费用、律师费等。
谢谢关礼律师
2013年06月25日
关礼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您好,因为不太了解您案中的具体细节,所以不好在此望断。
1、根据你在案中描述和基本判断,如果可以从“一二审判决书完全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行为”,那么身为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辞退赔偿金,且在违法辞退的争议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也需补发。
2、确定了单位违法解除,而你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投诉解决,因为法院一般是不受理此诉讼请求。
3、如果达到退休年龄而牵涉到退休手续的,建议您与社保机关沟通,按照社保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来操作。
4、损失要看因为单位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你实际所造成的损害,这些损失以及物价因素、上访费用、律师费(我觉得是和损失有部分重合),这些证明与单位违法辞退之间的关联性、合理性后,后由法官酌定来确定是否支持。
2013年06月25日
关礼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您好!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指出: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都将不能成立!必须预先撤销!也就是说违法辞退无效,原劳动合同仍然存在、有效。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解除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各种手续无法办理,导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而其手续无法办理。
1、违法辞退的争议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也需补缴?工资是否按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补发?
2、根据司法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法院应该受理。
3、如果达到退休年龄而牵涉到退休手续的,因为档案社保关系至今无法转移,都是单位托管的,没有法院的判决书目前是无法办理,社保机关也不敢轻举妄动。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都是用人单位、基层法院造成的,他们应该负全责,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我六年多的损害是非常大的,都有哪些损失可以列入,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您帮我多多考虑,以及计算方法。
谢谢关礼律师!
2013年06月27日
关礼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您好,您的事情已经为您回复,因为对案情了解有限,我们仅对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解答,对于具体诉讼请求、具体案情不便于过多说明,以免对您产生误导。
2013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