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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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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律师,你好. 1997年一国营企业法人代表想入伙我经营的歌舞厅,他不便于出面,让我向该企业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将该钱投入我的舞厅装修.1998年,该企业转制转让给一个私人.在转制合同和债权债务移交书中,未有我该笔债务.时隔10年后,该私营企业向法院提出诉讼让我归还该笔借款及利息.但是,在10年期间中,转制后的企业从未以任何形式向我主张过该笔借款的权利. 我申请法院收集了当时的转制合同.债权债务移交书.债权评估明细表,均无我这笔借款.在庭审中,我向法院诉称原告诉讼主体不符.未取得合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等反驳理由,但当地法院未予采信,并判决我归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请问律师,你如何看待此案?我已准备上诉,请尽快答复我.我应以什么理由来辩护?
2007年05月07日
杨东升
律师个人认为应该偿还
2007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