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小姐
- 我是1998年毕业时参加县政府“招考乡镇干部”的考试而参加镇政府工作的。现在村委会上班。当时文件规定工资(550元/月),由三部分组成县财政300元/月,镇财政200元/月,村委会50元/月。上班以来我只领到镇与村委会发的工资(250元/月)。县政府说没钱就不发工资给我。请问县政府就没钱就不发工资,有相关法律追回那部分工资吗?如果县政府发财政工资是不是该从报告那天算起?我通过县人事局考试形式分配到镇政府应该属于编制人员吗?
- 2002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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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适用劳动法。
- 2002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