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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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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华
您好,我是今年刚毕业的学生,现在在一家国企上班。但由于单位目前的状况和我自身发展的需要,我急切想跳槽,可是已经与单位签了合同,而且单位还把我们的毕业证书押在他们那,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五年,违约金8000,其中包括一年的见习期,无实习期。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什么叫见习期?在见习期内跳槽是否也要付违约金?跳槽后能否顺利调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殷切盼望您详细的回音!可以给我发E-mail
2002年09月12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毕业生分配就业中特有的劳动法律事项
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即,学子们在努力寻找最为优越、最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单位,在找到

合适的工作单位后需要与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书,这时毕业生需要了解和注意一些大专院校

毕业生分配中的特有劳动法律事项,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包括北京市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接收毕业生时与毕业生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

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义务和违反约定时赔偿,而不提用

人的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在《劳动合同》必备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

非常明显,就是要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的辞职;用

人单位要求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

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

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该《方案》中关于“定期服

务制度”仅有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赔偿责任;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

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教育部颁布的

《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时与企业签定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

生服务期协议书》。

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应用人单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但毕业生无论到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到事业单位工作,无论是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

合同》,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年工资;毕业生在就业时处于

弱者的地位,在约定赔偿责任限制上学校有责任综合协调,保护毕业生的辞职权利的行使,不使毕业生

的权利与义务根本失衡,切实保证毕业生以后自由择业权利。

北京市的部分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在本单位长期工作,还在

《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

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首先,北京市人民

政府1999年就停止征收城市容纳费,目前用人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也不需要交纳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存

在所谓“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

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籍的转入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能通过《毕业生服务期

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来约定的,事实上北京市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员工户籍转回原籍的

一概不受理,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的先例;所以毕业生在签定《毕业生服务期协议

书》或者《劳动合同》时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和“户籍”条款。(精品购物指南)


2002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