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hixin
- 我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每月30日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没注明是不是当月),在公司《员工手册》里明确注明每月30日发放当月工资。 现在公司发放工资时间经常托后半个月时间,而且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正式解释。询问如下; 1\公司行为属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2\公司行为可不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报酬行为) 3\如果我以此(劳动法第32条(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随时提出辞职. 4如果不属于拖欠工资的定义或者公司违约行为 我该怎么办 本身我也是一名人事管理人员担负着为公司行为向员工解释的责任,我该向员工怎么解释.
- 200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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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我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每月30日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没注明是不是当月),在公司《员工手册》里明确注明每月30日发放当月工资。 现在公司发放工资时间经常托后半个月时间,而且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正式解释。询问如下; 1\公司行为属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回答:属于。
2\公司行为可不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劳动法第32条规定的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报酬行为)
回答:对。
3\如果我以此(劳动法第32条(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随时提出辞职.
回答:当然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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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