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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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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华
你好,2005年有一女子徐某因经济手紧,要将深圳的一套民宅转让,经好朋友介绍,我同意以8万元人民币购买此房,并双方签定合约:双方同意签此合约,先付4万元为首期,多余款项以后分期还清。该房产座落在布吉草埔的位置,办不了房产证,应该属宅居地。之后我也付了1.5万给她,原本要在2007年年底付清给她的。谁知她反悔,说是另有它用,不肯再将该房卖给我,要退钱给我,并请了“律师”一起来同我说:以前签的合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闹到法庭去的话也只有判个“双方相还”,她会付回我本金5.5万元的利息少许,而我却要付她房屋使用费用多多。
请问:1、我们签的合约是无效的吗?
2、双方到法庭去的结果是这样吗?
3、有没有存在房屋升值的赔法?我定合约时房子时值约10万元,如今约20万元。
。。。。。。。。。电话:0755-81668065
2008年02月20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你好!

如你所述,你所购买的房屋可能为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如果你为城市居民,依照有关规定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该合同辉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但,按照有关法院的判例,原房主应当适当补偿购房人的损失。
2008年02月21日
问题标签: 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