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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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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问:我在一家国企工作近5年,这家公司是在01年合并了另一家公司。我是由被合并的公司一同转到现在这家公司。01年后,现公司为我办理了三险,但一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理由是“我的户口、档案关系均不在北京,不能办理!”;(但是公司处我之外的其他公司人员均办理了三险一金,且公积金的比例为10%)。后经我多方了解此理由不成立后,又层要求公司给与补缴,但公司负责人回复为:“经咨询公司律师,你的情况可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且上级公司没有先例!” 由于还在这家公司工作,故没有解决的办法之前只好等待机会再次提出申请。
但是今年10.1期间,由于家中老人患病请假不被批准,近期被辞退。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欠我的几年公积金?怎么计算月补缴标准?若对方不予补缴,可通过何种方式保护我应有的权益?

另,的合同到期日为05年6月30日。此种情况被辞退,公司对于个人有无补偿?可不可以追索2000年时的三险一金?

谢谢!
2004年11月0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可以提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的,强制要求企业交纳住房共积金本身就违法。
2004年11月05日
问题标签: 户口 经济补偿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