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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都在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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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轩
杨律师,您好。我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我于4月22日因感冒请病假离京回家。公司5月7日正式上班。因考虑北京疫情较重,我提出延长假期。人力资源通知我5月6日之后的只能为事假,并同意回京后再补假条。我于5月13日返京后,公司却以事假不批,无故旷工5天为由将我开除,并称按公司制度(无故旷工三天可以开除),公司无需向我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我在公司工作两年零三个月)。我想请教一下,真的责任都在我吗?公司的制度合法吗?我听人说,好象是”无故连续旷工15天才能开除”,倒底哪种说法对呢??谢谢您!!!!!
2003年05月21日
龙轩
为什么没人理我?????!!!!!
1970年01月01日
coolstar
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如果你没有履行公司的请假程序,应为旷工,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属于法定辞退事由,但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员工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受该规定限制。建议员工请假一定要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2003年05月22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认为要有病假证明,否则公司做法是有道理的。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

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

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

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

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

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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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