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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律师您好,我有太多的疑问,请您帮我解答,谢谢.

[已解答]
0人同问
胡宏
我和公司在2006年6月签订了一个培训协议,内容大致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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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2006年初,当时公司为了为了取得某项认证标准,需要员工为其考取相关证书。
并且公司当时还专门发了一个文件,内容就是鼓励员工去考证,并且承诺给报销
考试费用,同时还要奖励5000元作为奖励。当时公司并没有明确说明考取认证后
需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由于考取这个认证难道极高,我本人是考了两次才通过
认证。两次费用大概花了8000多元,但是公司只给我报销了一次的考试相关费用
剩下的费用都是我个人承担。

我的考证时间是在2006年5月,是在拿到证书后和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2006年6月签
订的培训协议),其实公司 根本就没有支付任何的培训费用。
(公司支付的是考证费,来回路费和奖励共9000元)

当时签订培训协议我也是无奈,我如果不签,我就不能报销考试费(3000元)和来回
路费(1000),并且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奖励5000元。

请问我要是现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到期,但离签订的培训协议还
差一年时间,我该向公司赔偿多少钱。

当时在签订培训协议的时候,我原先的正式合同也同时到期了。
可以这样说,我的培训协议和新的劳动合同是同时签订的。
只不过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在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而我的培训协议期限是在2006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我现在有3点疑问
1. 其实我去北京是去考试,并不是培训。我报销的是考试费。如果我能证明我去北京是考试而不是培训呢?(培训必须有培训支出,有支付凭证才行)。
2. 公司当时专门发了一个文件,内容就是鼓励员工去考证,并且承诺给报销考试费用,同时还要奖励5000元作为奖励。且文件中并没有说明取得认证后要和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公司的文件虽然现在没有了。但是有员工给我作证呢?(因为大多数的员工都是看到的)
我认为这个费用当然不是培训费,而是为员工支付的奖励。
3. 我去北京培训(考试)是在2006年5月12日,而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在2006年6月30日。是在我考取
证书后和公司签订的。当时我要是不签订这个协议,公司就不给我报销考试费和我应得的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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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培训协议的全文:

甲方:××公司
乙方:××

因公司业务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前往 北京 参加为期 2 天有关的培训。
据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支付乙方的考试补贴费用,共计支付人民币 5000 元。
2,乙方接受培训后,若需通过技术认证考试,甲方负责支付一次技术认证考试及相关费
用共计人民币 4000 元。
3,考试补贴及考试相关费用合计:9000元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认证参加学习甲方安排的培训内容,并通过有关技术认证考试。
2,若乙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习内容,未能通过技术认证考试,乙方完全负责支付
培训费用及技术认证考试费用:若乙方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习内容,但经过多次考试
才通过技术认证,甲方只负责支付培训费用及一次技术认证考试相关费用,其余的由
乙方自理。
3,乙方培训及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所有培训资料交甲方存档:技术认证书原件交由甲方
保存。
4,乙方接受甲方出资的培训,在执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期限的基础上,延长
为甲方工作和服务的期限24个月(自2006年7月1日 到 2008年6月30日),作为乙方对
甲方支付这次培训及相关技术认证考试费用补偿。
5,乙方延长服务期间,其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仍按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赔偿方式:在乙方为甲方服务期内,乙方如因个人原因离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触犯
法律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除名时,乙方除按照规定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为乙方所支付
的培训及相关技术认证考试费用,培训差旅住宿费用外,对实际服务期未满月份,以乙方
离职当月收入乘以乙方服务未满月份数的金额给予甲方赔偿,多次培训的应合计计算。

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关部门
提请仲裁。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立即生效
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补偿服务年限期满后,本协议即自动失效。
2007年06月12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建议电话咨询:010-84476761。
2007年06月12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