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朱
- 你好,我是2003年8月份去浙江一家国企工作,2004年3月份从那里不干了。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单位出具了辞职证明,可是后来我的辞职证明丢失了。现在我要把我的档案从浙江签回我家黑龙江这边,我家这边人才也开了调档函,但拿到浙江人才中心,他们说还要我的辞职证明,我丢了。所以想再到单位补办个辞职证明,可单位人事部门不给办,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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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建议再次向原单位申请开具或复制档案资料,如果被拒绝,可以通过档案局、劳动保障等部门反映或协调。
-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