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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条款是否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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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工作制
杨大律师:本人与一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如乙方(即本人)违约,即赔偿违约金,计算方法:工资*2*未工作的月份。本人只工作了5个月,工资1000元,即1000元*2*19个月=38000元。劳动法有如此公式吗?其合法性呢?劳动者陷于如此不合理的泥潭中是否有法可依,有理可寻。
2004年03月12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合法,只赔偿12000元
200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