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首页 问题大厅 我的问题
首页 > 问题大厅 >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已解答]
0人同问
谢美娟
您好!
我们是4月11号跟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研究生,现有如下问题向您咨询:
1. 单位实行六天工作制,本科生有周六津贴,但规定研究生无任何加班费或者津贴,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是否有权要求获得劳动法规定的至少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 由于工作需要,单位要派研究生去英国工作三个月,工作内容是与外国公司协同工作。但是公司提出要求出国研究生与其签订回国后再在公司服务8年,违约金48万,超过3个月,则签订10年,违约金100万的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培训性质,公司这种协议内容是否合理?
3. 我们是4月5号到公司报到接受岗前培训,11号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请问4.5~4.11公司是否应为我们支付报酬?

急盼您的法律支持,谢谢!!!
2005年05月1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有加班费,可以没有津贴的,你可以拒绝到外国的,应当有工资的。
200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