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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违反了《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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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杨律师:
您好!
我于前天收到下面函件。内容如下:
×××同志:
你自从2000年9月17日起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公司,而公司多次与你面谈,要求你回公司工作,但你至今未来公司工作。因你的岗位系在公司某一产品工段长属重要岗位,你的擅自调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规定,兵贵神速了公司利益。现应承担擅自离厂违约金5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签于上述情况,今特函先于你,请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速回公司工作。否则,应将上述违约金和赔偿款计55万元缴于公司财务部,如逾期未缴,公司将于近日内通过有关部门对你追究法律责任。
此函
×××公司
2002.10.5


但事实并不像公司所述,我是2000年8月在本公司工作,当时签订合同五年,现因一些原因我想去其他单位工作。我自8月2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领导交谈多次,总以过一段时间再说来作答复。我于9月1日-15日请假半个月,得到公司批准。9月16日,我去公司上班,发现我的岗位已由人替代,并停发了我的劳保及工资(以前都是每月十五日支付)。由此,我于9月17日离开了公司,后公司往我家里发了上函。
杨律师,我不知道我是否违反了如公司所说的违反了《劳动法》及造成了经济损失?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要是我不去理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急需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2002年10月1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与律师直接联系。
20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