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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事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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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申
杨律师,您好!我是一个2003年7月毕业的大专生,2003年7月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以下两项约定:
一. 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9日至2009年7月8日止。其中见习期从2003年7月9日至2004年7月8日止。
服务期从2003年7月9日至2009年7月8日止。

二. 乙方(指我)如在服务期间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甲方(单位)服务期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知道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法规定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而我的签的见习期为一年。我工作了近十个月,现在想辞职。请问我应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吗?见习期等同与试用期吗?谢谢,我来自上海!
2004年05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认为你应当支付
200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