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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租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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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律师您好:
我在某市场内租了两个摊位经营服装,合同期为3年,每个摊位押金5000元(共10000元)。租金交付方式为年付,到2007年3月底,第一年就到期了。我现在已经把第二年的租金交了。由于昨天市场变更了法人,我有没有权力要求市场退还我第二年的租金和押金。
市场和商户签定的合同里有一项说,如果商户没有经营3年,市场不退还商户押金。但是没有提到市场如果没有经营3年,怎么样去赔偿商户,这样的条款在《合同法》里有效吗?如果市场真的没有经营3年,我有没有权力要求市场赔偿我10000元呢?
2007年03月18日
您好!

如就因市场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且没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您没有收回押金的权利;

关于商户没有经营三年,押金不退还的约定,如果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当事人的约定,受法律保护。不过,反过来说,商场未经营至3年,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合同里没有约定。当然市场违约,您可以主张权利,但很难说,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就是5000元。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