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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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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近日被公司开除,他们以我收取厂家回扣为理由,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在工程中有认识的朋友找到我想拿这个工程他是做木地板的,我告诉他找公司的主管工程副总,他们在2005年时候拿到这个工程,于2006年他说为了表示感谢给我了6万元,当时他写了因为什么给我这笔钱的说明条,并盖有他公司的章,我给他打了收条,但是今年因为工作原因我和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有矛盾,他和厂家串通,让公司出具一份材料说我威逼厂家拿钱,然后公司把我开除,开除时公司答应给我补偿,期间公司上层为了调查他的情况把我叫到上海总部,(星期一本来说要给赔偿,我在星期三去的上海总部,)他不知道怎么听说我去上海说明问题的事情,回来后,星期四他叫我到办公室就说赔偿不给了说我和厂家的事情不能给我,我现在一直没有把厂家当时给我盖章的说明拿出来,我现在想咨询一下,他这样扣除我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并且在什么样的法律中规定了我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如果可以我想问我打官司有没有赢的把握,有什么办法解决!(当时他们开除我,发了正式的公司通告,这个通告我也一直保留)
2006年09月28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据此,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应当是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付货物(货物),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还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从您的表述中看不出您参与了该经营交易的过程,但您收取的钱的由来又是因为您告诉了经营的有关信息。我认为就现在您所提供的情节还不能准确作出判断。律师在这里显然需要慎重作结论。如果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项的规定,您收取这个钱是不妥的。一般情况下,职工应当将该钱上交单位,由单位入账。当然,这不是对您的行为作判断。
200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