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sjqz
- 2012年7月跟上海一家公司签了一份培训协议,上面有这样一条,培训费用按围绕培训产生的一切实际费用结算。
1.我当时刚毕业,签了协议后,外派到洛阳的与公司有合作的一家公司,在那里有我公司的一位退休返聘的高工,我们跟着那位高工学习带工作。现在我回到上海了,公司结算培训费时,说是那位高工教我们的费用按每月1000元计算。请问合理吗?请问我这算是培训吗?
2.公司说我培训结束日期为13年3月,而我是13年10月份回上海的,公司说从13年4月到13年10期间在洛阳房租让我自己付。请问合理吗?
3.公司当时给我签的合同是到13年7月到期,培训协议有一条说我培训完为公司服务两年。合同到期后,13年7月后就没有签过合同,现在公司和我协商解约,请问公司该赔偿我多少钱?
- 201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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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1、首先要看培训的内容,是否为了提升你的专业技能,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培训;其次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实际为培训而支付了培训费,以及支付了多少,这个一般需要有公司的支付凭证和培训协议来佐证的,而不是简单的说多少钱的培训费而就能认定培训费的数额的;
2、关于房租的问题,是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商定的事情,有约定遵照约定来走。因为你们是被外派的,要看13年4月到13年10期间是为什么滞留在洛阳,如果是单位原因要求的,我个人认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较为合理一些;
3、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参照劳动合同法46、47条的标准来定,另外因为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培训协议是否成立的基础上,可能会影响到13年9月份双倍工资的诉求,这一块是有一些不确定性在内的,如果培训成立,你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按照协商一致按照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来补偿你,当然你有不同意的权利。
- 2014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