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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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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朋友2003年在一家公司上班,每月扣了200元当作“保证金”不发,说是到走时给结,因找工作不易,有意见也没有表示不同意,并在公司干到了2004年4月。当时辞职,公司却称个人中途辞职,保证金不给。这种做法对吗?
现在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他门在看完抵押金收据及举报信后却说“保证金”不在他门管理范围(可其他区的劳动监察大队都在受理范围,咨询过12333也说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不知是何原因?现在不知该如何?望您给予指点,谢谢!
2005年05月1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可以逐级投诉,到科长、局长等等,告接待官员不作为。
200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