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景
- 您好:我们厂去年七月扩大生产规模,从当地的一所技校招了一批业生,当时学校给我们提供了一批学生(正好是我们所需的人数)。今年九月份,其中一个从楼上跌落下来,造成门牙脱落,手腕骨折,从始至终我们厂负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及生活费。结果这个工人的家人在他出院后将学校起诉了,理由是去年学校把这个孩子分到我们厂的时候不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差44天),而且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这个孩子根本不是这个学校的毕业生,他只是到这个学校报了名,就跟其他的学生一起来到我们厂了。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厂应担负什么责任?至于这个孩子去年来时未到法定年龄,而出事时已不属于童工了,对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将学样起诉?请速答复,谢谢!
- 20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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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与工厂没有关系的
- 20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