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陈
- 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求员工离职前必须提前40天通知公司,而公司解雇员工只需提前30天,这样不公平的合同合法吗?而且在合同中把合同终止和合同续签分开了,如果员工要终止合同需要提前40天通知公司,但是后面的合同续订中规定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续签合同,经乙方即员工同意的可以续签合同。如果我没有提前40天通知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是等公司通知我续签时拒绝签订,是否合理合法?我应怎样回避对自己的不利?
- 2002年12月13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要求修订条款的。
- 200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