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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人才中心派遣莫单位的合同制员工,本次签的时间15年3月,两年,刚生产完休完产假回到岗位中,前期因下班途中骑车摔倒无法上班,因意外伤情严重前后休息两周,期间只想相关负责人请假过,不了解请假流程导致直接领导人的意见之大最后被直接向原籍单位告知无辜旷工要求被退回,按管理是要被辞退的,前天到单位想找领导没碰见先在家待通知,当天单位负责人又要我签名并手印了一个我并没有培训学习过的管理制度,按她的引导的内容签字的日期正是这次产假后到这单位的时间,内容要我回去慢慢学习!当时没多想为了配合工作都按他指示的完成!回后了解其内容对我很不利也发过微信问及这个负责人此事的记录存根,毕竟我这次休假并不属无故旷工,顶多就是自己不知请假流程,但条例中内容是有相关制度是不容我能申辩解释以求宽大处理的余地,即便辞退我也是合理的,使得我会既冤屈又被动!这里我想咨询如果按制度来的处罚辞退我的话,我能否把这个签署日期本身它就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当时有在场同人也很多和微信存根(发信日期的显示)以及我属哺乳期不得辞退作为理由来申辩不履行辞退这样的处罚呢?
- 201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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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的作法其目的很明显:保存证据证明已向您告知规章制度。但按您所述,单位如因此而辞退您的话,很大可能构成违法辞退,毕竟您在病休中(有无到医院看伤的证据?),此外,也得考虑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
- 2016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