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eo
- 您好!前几年我公司本地建了几十幢小别墅,同时用于道路、下水道及电力等设施的费用达到50多万元。在我房建筑旁边还有由别家建设的几套别墅,他们所使用的道路、下水道、电力等等一切配套设施都是我方投资兴建的,我方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只注明了“他方在我方修建的道路上可以通行”,请问现在我方可以向他么收取一定的公共设施使用费吗?盼复。
谢谢!
- 20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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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您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一个收费主体资格的问题和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公共设施使用费,是指政府对所提供的部分公共设施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的收费项目;另外,您公司也不能擅自收取公路使用费。需要研究这个问题,请与我联系,专题方案解决。
- 200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