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 律师,你好:
我1990起到现在,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已有15年了,1997年单位出资2/3,我出资1/3购买了一套产权归我所有的商品房,并与单位签了协议书,如离开单位,要退出单位出资2 /3的钱,我当时提出应注明服务期限,单位不肯,不签协议书就不出资,我迫于无奈,只好签了,现在我要离开单位,单位以此为借口,扣我的档案不给.
请问,律师,这份类似于打长工的卖身契在法律上有效吗?不注明服务期限,我认为是不平等协议!是单位强加给我的陷井,我该如何主张我的合法权益?
- 200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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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从法律上讲,这并不是卖身契,而是单位有条件的为你出资改善住房条件.我没有看到你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你来信反应的情况来看,单位是保留了其出资部分的所有权,而你只能是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占有和使用,如果你离开这个单位,单位就要收回这部分出资,单位这样做应该不违反你们之间的合同,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 2005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