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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请问如果借据开头写了“本人陈某向林某借款叁拾万元,借款期(空白),月利息2分”,然后落款处为“借款人:陈某”,下一行“2018年7月2日”,再下一行是第三人签名“吴某”但无日期。然后同一张借据上紧随刚内容,又单独另起两行内容“若借款人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然后落款第一行“借款人:夫:陈某”,第二行“妻:吴某”。背景说明:陈某由于公司经营所需,经他人介绍认识林某,签订合同投资合同,款项已全部打入陈某私人账户,后合同收回,改为此借据。吴某为陈某同居女友,在陈某公司任职财务,并没有领证,之前和林某也不认识。请问律师,吴某要如何证明自己只是见证人,不是共同借款人?另外吴某在“妻”后面也签字,有没有什么影响?谢谢律师解答~
- 2019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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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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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借款过程中的记录,比如微信、文字说明等,又比如与出借人的电话录音,以便能“自证清白”。如果认定其同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恐怕有一定影响,但目前不好判断,建议咨询借贷方面的专业律师。
- 2019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