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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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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我是一名在通讯公司工作的实习员工,10月29日在卖手机时被歹徒从我手中抢走两台手机,公司有不能同时拿两台手机展示给客人看的规章制度。被抢时我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直到第二天才看到这一书面的规章制度,老板在没有表示任何的处理态度时让我签署这一文件,我签上了我的名字和日期(2003.10.30.)后老板让我赔偿。这种情况我要不要赔偿?
2003年11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赔偿的
200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