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irhall1307966823
- 律师,您好。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单位工作快到一个月时签的,结果发现工资被分为基本工资70%和绩效工资30%两部分。这与单位在我入职前发到我网易邮箱的录用通知不符。可是如果我拒签,单位就要在十一长假前炒我,放假期间我无法找到工作。所以就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的是3年,试用期6个月。其中前3个月每月工资是一样,后3个月经理评估合格每月涨700。单位在3个多月后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的直接主管经理签署的试用期评估打分不合格。结果最后不到一个月的工资单位就直接把我的绩效工资30%扣掉,基本工资70%按天算的而且还是按前3个月每月工资算的。还有我于8月29日入职,12月7日单位通知离职,9月份单位没给我缴社保,却把本应9月补交的社保挪到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下年1月份缴,致使下家公司无法为我以更高的缴费基数为我缴1月份社保。请问原公司应该怎样赔偿给我造成的社保损失?原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我补偿与赔偿吗?
-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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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入职时你们双方约定过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比如你所说的需要你的直接主管经理来做试用期评估来作为你的录用条件,而你又没有达到评估的标准,那么单位就系合法解除,而相应的,如果你在入职之初,用人单位没有约定过录用条件,而用人单位仅仅以主管经理评估不合格就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你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于社保的问题您可以到社保的稽查科去投诉解决。
- 2013年10月22日
- 关律师,您好。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3年,试用期6个月。其中前3个月每月工资是一样,后3个月经理评估合格每月涨700。单位在3个多月后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时我们双方约定过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比如我所说的需要我直接主管经理来做试用期评估来作为我录用条件,我于12月7日离职,我直接主管经理于12月25日离职。评估的标准后来我电话问过我直接主管经理,她说并未为我做过评估,我本人也怀疑是否是我直接主管经理为我本人做的评估。是不是因为我试用期6个月,而单位在3个多月后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我或者支付我一个月替代通知金?单位并没有我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仅凭试用期评估就可以炒我?试用期评估是不是也要有我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比如具体事例?我去过社保稽核科,处理结果是单位只给我补缴了上年9月社保,并未给我退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下年1月份社保,还是致使下家公司无法为我以更高的缴费基数为我缴下年1月份社保。请问原公司应该怎样赔偿给我造成的社保损失?
-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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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
关于你的案子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比如入职时关于录用条件的约定,有无评判标准、程序等。就你所述,你的主管经理并未为你做过评估,那么你的原用人单位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社保损失的问题,你可提起仲裁解决。
- 2013年10月28日
- 关律师,您好。1、我社保损失的问题,仲裁裁决如下:”虽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实属违法,但其称下家单位无法以新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保产生损失是因缴费基数产生的纠纷,非属本委受理范围,故对其要求支付未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损失费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请问我社保损失的问题下一步该怎样解决?2、试用期6个月。其中前3个月每月工资4800,后3个月经理评估合格每月5500。我于8月29日入职,12月7日被炒,共在公司服务了3个月零9天。请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4800还是5500?3、我的案子有哪些申请要求?
- 2013年11月27日
- 关律师,您好。我的劳动合同是在单位工作快到一个月时签的,结果发现工资被分为基本工资70%和绩效工资30%两部分。这与单位在我入职前发到我网易邮箱的录用通知不符。劳动合同跟录用通知不符,公司违反合同法吗?
-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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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您的案子已经仲裁过了?关于社保损失的问题,您可以尝试接着向法院进行主张。
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关于4800和5500元的区别是在于经理是否评估合格,如评估不合格,那么按照5500为基数计算赔偿金的理由就不充分了。
- 2013年11月27日
- 关律师,您好。1、单位提供给社保局、劳动仲裁的工资单跟每月发到我公司信箱的工资单只是应发工资结果一样,工资单具体细节都不一样,连提供给社保局、劳动仲裁的工资单具体细节都不一样,由此能说明公司做伪证吗?2、之前去社保稽核科处理结果是单位只给我补缴了上年9月社保,并未给我退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下年1月份社保,还是致使下家公司无法为我以更高的缴费基数为我缴下年1月份社保。去社保稽核科时还没仲裁,如果现在我拿裁决书再次去社保稽核科,能凭着裁决书给我退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下年1月份社保吗?还是我尝试接着向法院进行主张比较好?
- 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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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如果数额一致而只是项目不同问题则不大,相对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这种拆分工资的方式来降低社保的缴费标准,则就可能产生争议了;关于社保基数差给你造成损害的问题,你可接着向法院进行主张。
- 2013年12月02日
- 我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如果法院判上家公司给我退出2013年1月社保(因为上家公司2012年12月7日就已经炒我了,之后和我没有劳动关系了,并未办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继续给我多缴一个月社保),那下家公司才能给我补缴2013年1月社保,现在已经2014年了,如果下家公司给我补缴2013年1月社保,会不会存在滞纳金问题?
- 201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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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关于您2013年1月社保的问题,因为该月的社保已经缴纳了,所以让你的下家公司再补缴2013年1月份的社保是补缴不进去的,这个问题你可要到社保部门再核实一下,看看他们的答复。另外,既然你已经提起诉讼,你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这个月因为上家公司的原因,而导致你没有按照较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所给你造成的社保损失。
- 2014年01月09日
- 关律师,您好。1、关于我2013年1月社保的问题,我在2013年4月末到社保局核实过,答复是有下家公司在2013年3月给我补缴2013年1月社保的记录,但是由于您说的原因,并没有补缴上2013年1月社保。
2、随后我拿着社保局出具我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找到下家公司委托缴社保的单位,答复也是您说的原因。之后我又跟下家公司委托缴社保的单位协商说可不可以把2013年1月社保挪到我没缴社保的月份缴,答复说需要下家公司同意。
3、我又跟下家公司协商问可不可以把2013年1月社保挪到我没缴社保的月份缴,结果下家公司答复我说只有2013年1月和我有劳动关系,所以不可以把2013年1月社保挪到我没缴社保的月份缴,但是可以把社保部分钱退给我。当时我希望如果上家公司可以给我退保,那下家公司就可以给我补缴2013年1月社保了,所以当时就没同意下家公司把社保部分钱退给我。
4、之后我又找到社保局稽核科,结果是上家公司只给我补缴了上年9月社保,并未给我退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下年1月份社保。
5、之后就是仲裁,然后提起诉讼,至今日还没有判决书,已开庭,法官意思是调解,还要少给我427元钱,我不同意。估计是不会判上家公司给我退保了。我不明白为什么法官要我告下家公司?
- 2014年01月16日
- 刚刚法官又给我打电话,说法院管不了这事。我该怎么办?
- 2014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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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你已经走了这些合法途径,这已经是正常的方式了。
- 2014年01月16日
- 关律师,您好。我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了,区法院下判决书了,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因被告延迟为其转档,并多缴1个月的社保,造成其社保损失费,但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数额系依照其工资数额计算的单位应缴纳社保金额和个人应缴纳社保金额,并非社保损失费。被告虽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转档手续并多缴纳1个月的社保,违反法律规定。但社保损失费现阶段仅有在劳动者退休后,才能由社保部门进行核算,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现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该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律师,下一步我还要上诉至市法院,1、请问起诉书还写“社保损失费”吗?还是需要把“社保损失费”换一种说法?2、请问我还需要去区法院信访,还有区人民检察院吗?请关律师为我指点迷津,拜托您了,谢谢您。
- 2014年02月15日
- 关律师,法官是不是乱判我的案子?
- 201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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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礼
- 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您好,在此我不便于对于法官的判决发表意见,法官的说法是有其一定道理的,但不可否认案情中对你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另外我觉得此事你把本案的重心放在社保这一块是吃力又不讨好的一件事,你不如把重心放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去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上,仅仅纠结于社保这一块可能会导致你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及精力而又得不到想要的结果。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 2014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