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Belinda
- 杨律师:
您好!我有一个外国朋友在上海一家幼儿圆作英文教师,签定的是九个月的合同,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签定试用期过后工资涨1000元。但是在第三个月,老板并没有给这位外国朋友涨工资。理由是试用期一般都是三个月,并且他们认为给我这位朋友的工资太高,他们说他们已经在考虑是否雇用我这位朋友的问题。雇主一人破坏合同,请问我这位外国朋友的权益在中国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如果是,应向寻求何种机关部门的保护。这个顾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另外,我曾听说,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教,谢谢!
-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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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 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