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杨海军
- 杨律师您好:
有关我父亲的情况向请教请教:
1、1976年,我父亲被招工到县公路站负责施工(当时有份合同是一年的,但现在找不到了),在这期间,我市进行两次升格,首先由县升为市,我父亲自然也就在市公路局工作(其实这次只是单位升了格,单位还是那个单位),后来,又由市升为设区带县的市,我父亲又在东港区公路工作,也就是说市公路局是在东港区公路的基础设立的,我父亲没有跟着到市里,就留在东港区公路局。
问:①他的工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②出现劳动争议对方的主体是东港区公路局,还是东港区公路局和市公路局这两个?
2、刚开始,我父亲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的,但到后来,大约是1990年以后,工资不再按月发放,而是按日发放,也就是说,干多少天,给多少工资,在东港区公路局工作的这几年都是这样。
问:这种工资发放情况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不影响,主要法律依据是哪些?
3、由于我父亲是负责工程施工的,所以有时候工程结束后,他就回家休息几天,等再有工程,公路局就通知他去,特别是1997年以后,有的年份只干了3、4个月份,不过也一直没有间断,也从来没有到别的地方工作过。
问:①这种情况应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法律依据是哪些?
②工龄将怎么计算?
- 200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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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请教当地律师.
- 200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