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力
- 我友于2002年11月15日在某公开招聘会上受聘于某医院,2002年12月24日医院通知正式上班,于2004年10月与友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到2007年12月终止。
我友在医院供应室工作,担任科室负责人,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但却在2006年3月25日被无故辞退,事先也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书面通知。请问,我应该这样维护我的权利?要求什么样的赔偿?
- 2006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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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你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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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余
- 我在工作是被磨光机反弹回来把脸打了,去医院缝了五针,现在老板只赔偿一半的误工费,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老本应赔偿多少.
-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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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应该全部赔偿的
- 2007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