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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房屋买卖及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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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键
黎律师你好,我爷爷(于1991年病故)在1988年从村委会购买五保户砖房两间,交付房款600元,并于村委会约定从该五保户(于2007年6月去世)去世后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我家人前去收房时,却被该五保户的女婿占有,其称有该房屋的使用证上写有该五保户的名字。我方只有该房屋房款的收据及村委会房屋买卖证明。我方已上诉,但法院仍以我方买房的相对人是村委会,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并我方没有提供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据为由判决我方败诉。请问一下,我猛该怎末办?谢谢!
2007年09月22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一般情况下,法院的说法有理由,但,如果村委会怠于行使权利而影响您家获得房屋的权利,是可以代位提起诉讼,但要有村委会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
五保户去世后,该财产可以作为集体的财产。你们可以与村委会协商解决主体问题。
复杂的案件,最好聘请律师维权。
2007年09月28日
问题标签: 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