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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内勤的用工(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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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
  律师您好!我们是寿险公司的组训/讲师系列内勤人员,岗位工龄3-6年不等。公司用部门下发的《通知》指定我们的工作职责、作息时间以及底薪和相关待遇,也有固定办公室。同时我们也持有《全国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证书》,按公司要求与之签订有“代理合同”,可以为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请问律师,我们与公司的用人关系只是按《保险法》签订的单纯的代理合同关系吗?如果不是,我们该如何利用《劳动法》来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特别是要求办理社保和组织关系?
  敬候回音。万分感谢!
2007年06月27日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双方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保险人与个人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不应受劳动法的调整。
2007年07月27日
问题标签: 劳动法 工龄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