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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解聘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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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
我公司聘的1个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患了肝硬化。医疗期满后可以解聘吗?(病未愈),如果可以,怎样补偿?
2004年05月2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职工患病期间的法律规定

杨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

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

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

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

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

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

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

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

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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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6月01日
小雨
杨律师:你好。
A职工是原国有粮站的职工,1998年,原粮站划分为粮食收储公司我粮油食品贸易公司(仍为国有)。A职工被分到粮油食品贸易公司。2000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改革注销,职工全部买断工龄,A职工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因业务需要,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又聘请了A职工。2002年,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又改革注销,收储公司职工又全部买断工龄,A职工再次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A职工在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工作期间,被诊断出患有肝炎。
2002年8月,解聘后的原国有粮食收储公司24位职工,每人出资4万元,投资组建了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国家参股了54万元。月,A职工病情有所好转,要求在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有限责任公司见他家庭困难,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安排他上班(参加了医保等)。2002年12月,A职工旧病复发住院,被确定为肝硬化。我公司要解聘他,但在医疗期内法院未予支持。现医疗期已满,A职工未痊愈。在协商解聘时,A职工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补偿工龄从原粮站算起,(20多年,据他讲是从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到的。)
2、移送社保局,作为退休。
请问杨律师:
1、我公司该怎么办,可以怎么办?
2、补偿工龄应该怎么计算?
3、因国企改革,A职工在医疗内,原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可以解聘他吗?

补充一点:从1992年到现在,这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收储公司和粮贸公司是由国家任命的,有限责任公司时,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
1970年01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杨律师实在作不到详细的咨询的。
2004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