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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我系上海海尔分公司的客户经理,在单位已工作6年,后单位总经理换届新的总经理将我们一批老员工无理由的解职,并且叫我们天天到公司打卡,但是不给安排工作,期间工资按最低保障发放,后我们提出辞职。并到劳动仲裁提出上诉,要求单位将2004年和2005年的年薪给于发放,单位提出调解答应给2004年的年薪,但2005年的上半年年薪不给,后同意调停。但是我到劳动保障中心调出我的缴纳三金的单子,发现我三金的基数只有按1600元/月缴纳,但是我每月的工资远远超出这个数,还不包括我的年薪。也就是说我的三金单位这几年都少缴纳了。我们就到劳动仲裁提出上诉,但是这次仲裁说我们自2005年9月离职之日起到2005年12月,已过追溯期给予驳回。后我们上诉到法院,也就是前几天开了第一次庭,法官和劳动仲裁一个口吻也是说过了有效期,但是他意思叫我们单位一人给我们1400元就算了。不是说有两年的追诉期吗,而且单位侵权事实确凿。我想咨询:1.我们是否如他们所说过了有效期 2.如果没有过有效期,我如何胜诉? 望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2006年03月21日
朱愉忠
朱愉忠律师
你好:
个人认为还没有过劳动争议期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所以,是否过了争议期限,主要看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
2006年04月18日